房产租赁

承租人不遵守安全管理,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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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刘某将其电动车电瓶拿进房屋内充电,该行为违反双方《租赁合同》《消防安全责任书》的有关约定,刘某行为构成违约,某中介机构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刘某在室内给电动车充电的行为,无论是对于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还是对于公共安全,均构成巨大安全隐患,故判决驳回关于违约金、搬家费和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承租人不遵守安全管理,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基本案情

  刘某与某中介机构签订了《租赁合同》,同时在《租赁合同》《消防安全责任书》中约定承租人不得在室内为电动车电池充电,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因刘某将电瓶带进房屋充电,某中介机构要求刘某提前搬离房屋,后双方办理房屋交接,刘某搬离房屋。刘某认为某中介机构的行为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要求某中介机构支付违约金、搬家费和误工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将其电动车电瓶拿进房屋内充电,该行为违反双方《租赁合同》《消防安全责任书》的有关约定,刘某行为构成违约,某中介机构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刘某在室内给电动车充电的行为,无论是对于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还是对于公共安全,均构成巨大安全隐患,故判决驳回关于违约金、搬家费和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承租人不遵守安全管理,给自身安全和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属于严重未按照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的情形,出租人有权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来源于2025年12月18日发布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涉中介机构小额房屋租赁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