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

买房先交意向金 合同没签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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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詹先生在青岛某小区有一套住房,几年前他搬到老家定居,因此将出卖房屋的任务委托给了某中介公司。刘女士通过中介公司介绍看中了詹先生的这套房子,希望第二天就和詹先生约谈并签订合同。中介公司提出,刘女士一定要支付了“意向金”,充分表达了购房的诚意詹先生才会从老家过来。刘女士并没有听过“意向金”一词,在听取中介员工解释后,犹豫再三。急于买房的刘女士最终向中介公司支付了1万元的“意向金”,中介公司也给刘女士打了收条。见到詹先生后,双方因为房屋价格没有谈成合同,詹先生又回了老家。而刘女士却因为“意向金”一事和中介公司起了纠纷。

  评析: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对“意向金”进行规定。但在实际操纵过程中,“意向金”的交纳已经普遍存在于各大中介公司、楼盘开发商之间,成为了一条“潜规则”。“意向金”并不等同于“定金”、“首付款”,仅仅是表示了买方对于购买卖方房屋的一种诚意,在合同未签订的情况下,买方完全可以要求中介公司退还“意向金”。

  本案中,由于刘女士一时心急,草草拿了收条交钱了事,因此在遇到合同未成功签订的情况时,由于并没有对“意向金”的归还情况有明确约定,双方极易发生纠纷。在实务中还出现过合同签订后,中介公司将“意向金”私自转为“定金”,但房屋买卖没有完成的情况,导致了纠纷的发生,侵害了买方的权益。因此,买方在与中介公司、开发商对于购买房屋事宜进行商议时,如果确实需要交纳“意向金”,一定要和对方对于“意向金”的性质、归还条件、合同签订后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约定。(一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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