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裁定被撤销,只因未考虑参与分配程序
编者按:
首查封法院在未审查是否存在其他债权人、未启动参与分配程序的情况下,直接将查封财产以物抵债给首查封债权人,该裁定应予撤销。正确做法是:若存在多个债权人且财产不足,应先启动参与分配程序,让所有普通债权人按比例受偿,而非单独抵债给一人。宋某某与临汾市某铸造厂、杜某某、刘某某执行监督案
——普通债权不能因首查封而当然成为优先受偿债权,还应考虑是否需进入参与分配程序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7-5-203-032
关键词
执行异议 查封 清偿顺序
基本案情
宋某某因与被执行人临汾市某铸造厂、杜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利害关系人侯马某公司对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临汾中院) 作出以物抵债行为不服,向临汾中院提出执行异议。
临汾中院查明,2016 年 3 月 2 日,该院受理了宋某某与临汾市某铸造厂、刘某某、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2016 年 4 月 6 日,该院将被执行人杜某某名下位于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某房屋 (以下简称案涉房屋) 予以查封,并将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该房屋的开发公司临汾某公司;2016 年 4 月 18 日,该院向被执行人杜某某、刘某某、临汾市某铸造厂送达。之后,临汾中院依法对查封房屋进行了评估,并于 2016 年 11 月 11 日、12 月 23 日分两次进行了拍卖,均流拍。2017 年 1 月 3 日,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书面同意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接受房屋抵顶其部分债务。2017 年 1 月 9 日,该院作出 (2016) 晋 10 执 33 号 (之五) 以物抵债裁定,于 2017 年 1 月 12 日送达给宋某某,于 2017 年 1 月 19 日送达给三被执行人,于 2017 年 4 月 7 日送达给临汾某公司。2017 年 4 月 7 日,申请执行人宋某某收到案涉房屋,并出具收据。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另查明,依据侯马某公司的申请,2015 年 12 月 23 日,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简称以下侯马法院) 依据 (2016) 侯民保字第 16 号民事裁定,对案涉房屋予以查封并张贴公告,杜某某在查封清单及查封笔录上签字。同日,该院执行人员又对承租杜某某上述房屋的业主制作询问笔录并告知查封事项。2017 年 3 月 1 日,该案件诉讼后进入执行程序。
还查明,侯马某公司在 2017 年 4 月 12 日,向临汾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临汾中院中止执行宋某某与杜某某一案;暂缓向宋某某以物抵债强制交付行为;保留侯马某公司对该案享有优先受偿权。2017 年 4 月 19 日,临汾中院将上述异议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并要求其对案涉房屋保持现状。2017 年 12 月 31 日,侯马某公司再次向临汾中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撤销 (2016) 晋 10 执 33 号 (之五) 执行裁定,保留侯马某公司对该案享有优先受偿权。
临汾中院于 2019 年 11 月 12 日作出 (2019) 晋 10 执异 33 号执行裁定,撤销临汾中院 (2016) 晋 10 执 33 号 (之五) 执行裁定。宋某某不服,申请复议。山西高院于 2020 年 7 月 2 日作出 (2020) 晋执复 7 号执行裁定,驳回宋某某的复议申请,维持临汾中院 (2019) 晋 10 执异 33 号执行裁定。宋某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作出 (2021) 最高法执监 59 号执行裁定,撤销山西高院 (2020) 晋执复 7 号执行裁定;撤销临汾中院 (2019) 晋 10 执异 33 号执行裁定、(2016) 晋 10 执 33 号 (之五) 执行裁定;驳回侯马某公司主张保留其对该案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异议申请。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对案涉争议房屋的查封,侯马法院系于 2015 年 12 月 23 日,而临汾中院为 2016 年 4 月 6 日。两级法院均张贴了公告,侯马法院给被执行人和该房屋的承租人、临汾中院给被执行人和该房屋的开发公司分别送达了相关查封文书,两级法院的查封措施均符合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等法律规定,侯马法院系首封法院。
作为首封法院的侯马法院在本案取得案涉房屋后应当进行处置,对于侯马某公司及宋某某的债权清偿顺序问题,应当在侯马法院处置案涉房屋过程中由当事人向法院主张。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第 55 条第 1 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该条规定的前提条件系债务人的所有财产能够满足所有债权的情况,若侯马法院在执行案涉标的物时,宋某某申请参与分配,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一十条规定依法处理。临汾中院及山西高院在异议和复议裁定中以侯马某公司债权为首查封债权为由认定其债权为优先受偿债权错误,应予纠正。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第 55 条第 1 款的前提条件系债务人的所有财产能够满足所有债权的情况,只有在此情况下,普通债权才会因首查封而成为优先受偿债权。相反,如果出现债务人财产不能满足所有债权之清偿,需要进入参与分配程序的,各债权应按比例平均受偿,采取首查封措施的普通债权不再具有优先受偿的地位。故本案仅以首查封为由认定普通债权为优先受偿债权错误。案涉以物抵债裁定固然应予撤销,但其撤销理由应是未依法启动参与分配程序,而非首查封债权为优先受偿债权。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第 55 条
执行异议: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 晋 10 执异 33 号执行裁定 (2019 年 11 月 12 日)
执行复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 晋执复 7 号执行裁定 (2020 年 7 月 2 日)
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 (2021) 最高法执监 59 号 (2021 年 9 月 30 日)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法院可以把流拍的房子直接抵债给首查封债权人吗?
答: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债务,且财产足以清偿,可以抵债。但如果存在其他债权人且财产不足,必须先启动参与分配程序,不能直接以物抵债。
问题2:我已经同意以物抵债,法院也出了裁定,为什么还会被撤销?
答:因为忽视了其他债权人的参与分配权利,程序违法。即使你同意抵债,只要存在其他普通债权人且财产不足,法院就应当先分配,而不是单独抵给你。
问题3:以物抵债裁定被撤销后,我还能拿回房子吗?
答:不能。撤销后财产重新进入执行程序,你需要和其他债权人一起参与分配或者按新顺序执行。
问题4:其他债权人提出异议,法院多久会处理?
答:一般收到异议后15日内审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5日。异议成立的,法院会撤销原抵债裁定。
问题5:我作为首查封债权人,能不能阻止参与分配程序?
答:不能。只要存在多个债权且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就必须启动参与分配,你无法阻止。
问题6:以物抵债后我已经住了进去,法院还能撤销吗?
答:能。程序违法导致裁定无效,即使已交付使用,法院仍可撤销并收回财产重新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