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

征收程序启动后以案涉房屋属于危房为由强制拆除构成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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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市、县级政府对征收范围内大部分房屋已经完成征收,又对案涉房屋屋进行危房鉴定,并以案涉房屋属于危房为由组织强制拆除,有滥用职权之嫌;且在实施过程中未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所规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

征收程序启动后以案涉房屋属于危房为由强制拆除构成滥用职权
李某A、某B市某C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行申116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A。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B市某C区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李某A诉再审申请人某B市某C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C区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两再审申请人均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行终199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A以某C区政府启动征收不符合公益利益目的以及二审判决未直接作出赔偿判决缺乏法律依据为由,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判令某C区政府赔偿6706003元以及每月营业损失。

  某C区政府以一、二审判决遗漏必要诉讼当事人,以及二审判决某C区政府作出行政赔偿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某C区政府在对包括李某A房屋在内的建湘大楼启动征收程序后,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与李某A户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或者作出安置补偿决定,并在给予补偿后要求李某A搬迁。如李某A在法定期限内拒绝搬迁,某C区政府可在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依法实施强制搬迁。此既体现依法行政要求,也能快速地完成公共利益建设。但本案征收项目自2015年启动后,虽进行了评估等程序,但在未能与李某A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未及时作出安置补偿决定,从而造成征收拆迁工作的拖延。某C区政府在对建湘大楼的大部分房屋已经完成征收,又于2018年对建湘大楼进行危房鉴定,并以案涉房屋属于危房为由组织强制拆除,有滥用职权之嫌;且在实施过程中未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所规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因此一、二审法院判决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基于被强制拆除房屋的评估报告缺乏合法性,直接确定赔偿金额的条件尚不具备等原因,要求按照有利于保障李某A房屋产权得到充分赔偿的原则,以作出赔偿时案涉房屋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基准来确定赔偿金额,进而判令某C区政府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作出行政赔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李某A、某C区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李某A、某B市某C区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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